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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金运激光: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星之球科技 来源:凤凰网财经2012-11-15 我要评论(0 )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传真(Fax) ...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2]第0094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2年10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

知》。2012年11月12日上午9: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汉

市江岸区石桥一路金运激光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2,751,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并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

3.《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2]第 009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麻云燕林晓春

韩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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