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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星之球科技 来源:中国证券报2012-12-28 我要评论(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上午10:00-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8,542,1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50%。

  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8,542,1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何俊辉律师、张愉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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