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华工激光与武钢激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华工激光与武钢激光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调控
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严格
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华工激光与武钢激光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吕卫平
杨海燕
蔡学恩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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