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3029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9 月 8
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以现场方式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
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
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与会董事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8.02%股份的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高云峰先生、张建
群先生、马胜利女士、刘学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 12.29%股份的股东高云峰先生推荐张鹏先生、吕启涛先生、胡殿君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对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二、与会董事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樊建平先生、黄亚英先生、邱大梁先生、郭晋龙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与上述由公司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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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后确定的,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提名人在提名前并征得了被提名人的同意,其推荐和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上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原董事辞职后不再在公司任职。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 详 见 9 月 16 日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向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深表感谢。
三、与会董事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公司 201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现鉴于中瑞岳华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并设立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原中瑞岳华的全部员工及业务将转移到瑞
华所并以瑞华所为主体为客户提供服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拟变
更瑞华所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工作。
详见第 2013031 号公告--《关于公司变更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与会董事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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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期限 1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
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五、与会董事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的议案》。
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期限 1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p#分页标题#e#
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09 月 16 日
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云峰先生,生于196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设计专业学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职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香港大族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1996年创办深圳市大族
实业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1999年至2003年1月任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1月辞去总经理职务。2005年11月
再次兼任总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
授、深圳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高云峰先生现持有
本公司股份128,319,535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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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建群先生,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曾任上海凯利公司通讯
经营部经理, 1997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市场总监、本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张建群
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514,266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吕启涛先生,生于1962年,德国国籍,德国柏林技术大学物理博士,博士后。曾任德国
柏林固体激光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德国罗芬激光技术公司产品开发部经理,巴伐利亚光电子
公司合伙创办人,负责激光产品研发和生产,美国相干公司慕尼黑分公司技术总监,现任本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总监,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吕启涛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
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马胜利女士,生于1966年,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学士,香港公开大学工#p#分页标题#e#
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从事金融软件系统开
发工作,后在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现任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马胜利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鹏先生,张鹏先生:生于1965年,先后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武汉大学(硕
士),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审计师。曾在四川省德阳市审计局工作,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光大银行)投资银行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西南总部总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董事总经
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鹏先生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胡殿君先生,生于1966年,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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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师,先后任唐山工程技术学院基础课部教师、深圳飞图新科技开发公司华北销售总部
经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咨询评估部副经理、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航天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深圳市泛海电源有
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深圳
市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明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执行总裁,深圳卓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红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总裁。胡殿君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学智先生,生于1964年,198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物理系光学专业,毕业后在营口市复
印机总厂工作,1992年历任营口复印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1996#p#分页标题#e#
年担任营口复印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营口冠华轻印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
总经理,1998年担任营口冠华胶印机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担任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同时兼任中国印刷协会副理事长、辽宁省包装联合会
副会长、营口市信息产业协会会长、营口市文化产业协会会长和营口市人大代表等职务。刘
学智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1,552,200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樊建平先生,生于 1963 年,中国科学院计算机软件专业博士。1990 年至 2006 年曾任
职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所,先后担任课题组长、智能中心副总工程师、国家高性能计算机工程
中心主任,计算所副所长,2006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院长。目
前,兼任北京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院 EDA 中心第二届理事会理事,电子信息产品
协同互联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课题组
组长,第三届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机器人协会理事,深圳市南山区决策咨询委
员会委员,深圳育才教育集团教育顾问,“数字鄂尔多斯”专家顾问组成员,深圳市宝安区
科技顾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咨询顾问。樊建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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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黄亚英先生,生于 1962 年,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8
年至 2003 年曾任职于西北政法大学,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3 年经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批准担任研究生导师至今。1998 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高级访问学者;
2001 年香港大学访问学者。2003 年 9 月至今任职深圳大学教授。2006 年至 2009 年担任深
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9 年 7 月至今担任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委员。现兼任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常委、深圳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仲裁法
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
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p#分页标题#e#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邱大梁先生,生于 1966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1992 年前在西北政法学院就学,取得
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2007 年 9 月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稽查局)
工作。历任股票发行审核科员、上市公司监管科长、稽查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等职务。
2008 年 12 月起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1 年 10 月担任北川羌林生态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第一、二届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财税金融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工作。邱大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郭晋龙先生, 生于 1961 年,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先后担任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部主任、
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深圳盐田港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一致药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特发信息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农产品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方大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拓日新能源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深圳翰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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