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3037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以传真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公
和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2013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正 文 、 全 文 详 见 10 月 22 日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 10 月 22 日的《证券
;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 、
二、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
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建群、刘学智、吕启涛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因 17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
关规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所授股票期权 89.5256 万份。
#p#分页标题#e# 因部分激励对象 201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满分(100 分),根据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部分股票期权共 339.7093
,
万份。
经上述调整后,激励对象总数由 627 人调整为 610 人,权益工具总数调整为 4321.8209
万份。其中,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24 人调整为 607 人,获授股票期权由 4627.5278
万份调整为 4198.2929 万 份,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为 3 人,获授股票增值权为
123.528 万份。根据《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
将对被取消的 429.2349 万份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办理注销手续。
2013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4,439.6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
(含税),共计 20,887.93 万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5.94 元。
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10 月 22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第 2013042
、 、
号公告——《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三、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建群、刘学智、吕启涛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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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股
、 、
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上年度业绩考核情况的核实,大族激光股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会议决定向授予股票期权的 607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
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为 1157.8344 万份;决定向授予股票增值权的 3
名激励对象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为 40.7643 万份。
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影响期权定价及估值方法,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10 月 22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第2013040
、 、
号公告——《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
四、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聘任
部分高管人员的议案》
;
会议选举高云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选举周辉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选举杜永刚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高管任期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止。
(简历#p#分页标题#e#
见附件)
杜永刚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办公电话:0755-86161340,传真:0755-86161327,邮箱:
bsd@hanslaser.com。
五、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聘任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
会议选举陈雪梅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选举王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任期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止。(简历见附件)
王琳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办公电话:0755-86161340,传真:0755-86161327,邮箱:
bsd@hanslaser.com。
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控
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
为了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冠华”)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4,700万元。本次担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详见公司第2013041号公告-——《对外担保的公告》
。
关联董事高云峰、张建群、刘学智、胡殿君因在大族冠华担任董事职务,回避表决此项
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22 日
#p#分页标题#e# 附件:
简 历
高云峰先生,生于 1967 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设计专业学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职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香港大族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1996 年创办深圳市大族
实业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1999 年至 2003 年 1 月任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 1 月辞去总经理职务。2005 年
11 月再次兼任总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
学客座教授、深圳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高云峰先
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128,319,535 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辉强先生,生于 1973 年,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省吉
安市粮食局下属合资企业主管会计、财务部经理,2001 年以来历任本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
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周辉强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92,925 股,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
、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曾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
杜永刚先生,生于 1969 年,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深圳龙飞纺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河证券深圳华强北营业部负责人等职,现任#p#分页标题#e#
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持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杜永刚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
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
、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雪梅女士:生于 1969 年,硕士在读,会计师。先后任职于电子部第十二研究所、深圳市
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深圳市大族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现任公司监事、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监事。陈雪梅女士与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 67,688 股,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琳女士,生于 1978 年,大学本科学历。2001 年毕业后到本公司工作至今,持有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
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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