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 订阅
阅读 | 订阅
资本市场

[股东会]金运激光: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星之球科技 来源: 中财网2014-07-23 我要评论(0 )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标志组合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标志组合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81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4年6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4年7月22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金运激光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15:00至2014年7

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44,493,8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655,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合资设立

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4]第0081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林晓春 

陈臻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暂无关键词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未注明其他出处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激光制造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获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 用,并注明"来源:激光制造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其他来源的作品及图片,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媒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③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本网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具体链接(URL)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本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移除相关涉嫌侵权的内容。

网友点评
0相关评论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