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韩国技术标准局发布G/TBT/N/KOR/611号通报,拟对便携式激光设备的自动调节安全标准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如下:
- 所有便携式激光设备(不包括那些设计用于医疗、工业、表演或军事用途的)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有相关激光标志(如警示符号或危险标志)。
- 所有相关消费产品应符合自动调节安全标准,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在海关确认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放行或清仓前应向安全认证机构提供带有检测实验室及监督机构对该种型号产品出具的检测与监督报告以确认其产品的安全性。
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为通报发出后60天,批准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15年12月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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