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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金运激光: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秉成)

星之球科技 来源:中财网2016-04-25 我要评论(0 )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2015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人认为2015
年度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
以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以下是本人出席2015年度出席相
关会议情况: 
 
会议 
 
应出席
次数 
 
现场出
次数 
 
以通讯表决方
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
席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否 
 
 
 
二、2015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如下: 
 
2015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对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提名、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同意聘任梁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俊先生、王丹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
理,李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光权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5年0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针对以下5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2015年续聘大华会计师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所的职业道德
 
 
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相应报酬45万元。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
为: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情况相
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将上述2、3、4、5项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针对以下4个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意聘任陈
维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4、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落地创意为云式记在最高债权
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限度内就债权人自首笔借款发生之日起的3年内向
同一债权人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们认为,提供上述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015年10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针对以下1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3D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601,264.60元人民币投资“3D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
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5,601,264.60元人民币用于全资子公司
金运数字化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认缴,投资于“3D展示技术与服务”项
目。
 
 
2015年12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针对以下2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
政处罚,根据再融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具备继续推进的
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3D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4,023,763.89元人民币投资“3D展示技术与服务”
 
项目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4,023,763.89元人民币(注:此剩
余超募资金金额为2015年12月30日数据,因后续还有利息收入和转帐手续费
等,剩余超募资金的具体数额以使用时的数据为准)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金运数
字化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认缴,投资于“3D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任职期内,根据
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作
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
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实地考察,认真听取公司管
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就如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并
通过电话、邮件等交流工具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
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
司带来的影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2015年度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正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就公司的
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对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安
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有效地监督,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4、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
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没有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16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
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
康发展建言献策,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秉成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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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运激光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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