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7 激光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
7.1 术语和定义
7.1.1 激光 laser
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7.1.2 照射量 radiant
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7.1.3 辐照度 irradiance
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单位为W/cm2。
7.1.4 校正因子(CA和CB) correction factors
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7.2 卫生要求
7.2.1 8h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4)
7.2.2 8h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5)
表5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
7.2.3 波长(λ)与校正因子的关系为:波长400nm~700nm,CA=1;波长#p#分页标题#e#700nm~1 050nm,CA=100.002(λ-700);波长1 050nm~1 400nm,CA=5;波长400nm~550nm,CB=1;波长550nm~700nm,CB=100.015(λ-550)
7.3 测量方法
按GBZ/T 189.4规定的方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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