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的检验周期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盛装腐蚀性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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